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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30 CCS X 20 T/CAIAS 团体标准 T/CAIAS 004—2026 江蓠膳食纤维粉 Gracilaria ceae dietary fiber powder 2026-01-01发布 2026-01-01实施 中 国 藻 业 协 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IAS 004—2026 - 1 -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集美大学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藻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集美大学、福建省绿麒食品胶体有限公司、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厦门海 关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辉、姜泽东、郑明静、朱艳冰、李志朋、林坤城、康自强、洪清林、林景 新、蔡真珍、曾琪。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复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IAS 004—2026 - 1 - 江蓠膳食纤维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蓠膳食纤维粉的原辅料、加工用水、 食品添加剂、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安全 指标和净含量,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给出了检验规则,同时对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做出了 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以江蓠科( Gracilaria ceae)海藻为原料生产的膳食纤维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 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SC/T 3218 干江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江蓠膳食纤维粉 Gracilaria ceae dietary fiber powder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IAS 004—2026 - 2 - 以江蓠科海藻为原料,经清洗除杂、软化、干燥、粉碎等工艺过程制成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江蓠 江蓠原料应符合 GB 19643的规定,干江蓠 还应符合 SC/T 3218的规定。 4.1.2 辅料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的规定,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 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非清洗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 4.3 食品添加剂 生产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品种及用量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白色至棕黄色 形态 呈均匀粉末状、无结块 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水分 /(%) ≤12.0 灰分 /(%) ≤5.0 总膳食纤维 /(%) ≥60.0 细度 /(µm) <150 4.6 安全指标 4.6.1 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IAS 004—2026 - 3 - 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4.6.2 微生物 即食产品 的微生物含量 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 4.7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和其他干扰的环境中,将适量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 表1逐项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5.2.2 灰分 按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5.2.3 总膳食纤维 按GB 5009.88 的规定执行。 5.2.4 细度 取试样 10.0 g,置于孔径 150 µm的标准筛内,反复振荡后,试样全部通过。 5.3 安全指标 5.3.1 铅 称取 0.2 g试样(精确至 0.001 g)于 50 mL烧杯中,准确加入 20.0 mL热水,使其充分溶解,得到 质量浓度为 1%的均匀溶液。准确移取液体试样 2.00 mL ~5.00 mL ,按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3.2 微生物 5.3.2.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 5.3.2.2 大肠菌群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IAS 004—2026 - 4 - 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 5.3.2.3 霉菌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 5.3.2.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按批号抽样。 6.2 抽样方法 按GB/T 30891 的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总膳食纤维、细度,即食产品还需检 验微生物指标。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停产 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f)对质量有争议,仲裁需要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所有指标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4.2 当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 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 以复检结果为准。 复检后若仍有 1项或 1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4.3 当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应复检。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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