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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7·25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0) 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bA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or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 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 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 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A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 V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 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 的产品。 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 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 规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 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 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 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 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 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 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 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 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料、添加剂、农业投人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 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 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农业投人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 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 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 任。 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 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公报2007·25 e00国务院文件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 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 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 责任。 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 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 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 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 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 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 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 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 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 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 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 年。 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 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 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 售。贵 报检人、代理人列人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 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正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 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 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幕 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 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 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当审查人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 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人场销售者的经营 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 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 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 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 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 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 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 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 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 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 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 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 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邀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照。 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 的检验证单等负责。红 安全监督管理纳人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 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 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 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 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 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 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 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 虚作假的,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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