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 银行令第2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 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 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 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 1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 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 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 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 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 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 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 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 , 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 “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 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01-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01-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01-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01-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