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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 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0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 (以下简称三峡枢 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 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 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 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 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 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2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 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 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 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 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 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 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 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 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 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 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 。3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 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 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 , 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 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 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 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 认资格身 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 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 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 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 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 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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