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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防洪条例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 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 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 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第二条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 目录 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 第二章 防洪规划 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 治理与防护 第三章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八章附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 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在防汛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 励。 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条例。 — 126 — 第八条防洪规划的重点是:加固海堤和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堤防、大中型水利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 工程,清除河道行水障碍,疏浚河道,整治河口, 工作。 扩大人江人海行洪通道,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 合调度能力,完善非工程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九条沿江、沿海地区的设区的市、县人 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人本地区的防洪规 划。 第二章防洪规划 沿江、沿河、沿湖、沿海等因洪(潮)致涝地 区,平原、洼地、水网圩区等易涝地区的设区的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 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和区域防 第十条除长江、淮河的人海河口的整治规 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 划外,本省流域性或者区域性的骨干河道人海河 府,编制本省境内长江、淮河、沂沐泗、太湖、洪泽 口的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和省际边界 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河道人海 河道、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 河口的整治规划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人民政府批准。 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的流域和区域防洪 规划、海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综合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 第十一条本省境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准。 以及省际边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 其他河道、河段、湖泊或者区域的防洪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省确定的重要河道以及市际边界河道的规 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 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批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 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第十二条河道、湖泊等防洪工程实行统一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 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管的河道、湖 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 泊等防洪工程,除省属单位管理的外,省水行政主 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 管部门负责工程管理状况的检查监督,对防汛岁 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人城市总体规 修以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给予经费补助;设区的 划。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由省人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具体管理,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民政府批准。 127 — 本省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的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重要河道堤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 防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并 方案中划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 予以公告。在城市或者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堤防 告。 安全保护区,应当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城 第十八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中明确。 洪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编制的洪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水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等,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 准。 间、地点和作业方式开采,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 第十九条根据本省防洪要求,设立行洪 全、河势稳定。 区。 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采砂活动,依照《江苏 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 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 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执行。 道的区域。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滩 在行洪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 涂,包括岸线、荡滩、水面等,必须符合本地区的 物和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对已建的有碍 防洪规划,涉及人海河口的还应当符合河口整治 行洪的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对居住的居民 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管理的权 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限,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防洪工程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 第十五条禁止在湖泊、湖荡内围湖造地,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 圈圩养殖。已经圈圩的,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 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施退地、平圩还湖或者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 合理调整利用。 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 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后,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招标、投标,不得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转 第十六条在长江、淮河、太湖集水区域范 包。 围内,应当保护和扩大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加强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 流域性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 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兼顾低 河道、湖泊、海堤、涵闸管理单位应当在适宜 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 植树造林地段营造护堤林、护岸林,任何单位和 设。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同时对开发区域 个人不得任意采伐。 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泵站 等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本省防洪区分为蓄滞洪区、防洪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 保护区、洪泛区。 — 128 — 城区的具有防洪功能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河道及 防汛指挥机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 其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指挥机构可以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拆 立城市市区防汛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 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不 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得擅自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 沂沭泗、洪泽湖、里下河、长江、秦淮河、太湖 行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城市 等区域可以设立防汛联防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 河道倾倒垃圾以及实施其他危害城市防洪设施 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防汛 的行为。 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理单位。 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 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 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的安全与完好。 (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 第五章防汛抗洪 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 第二十四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地方各级 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 (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 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 (四)负责发布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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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09-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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