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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1.040.03 CCS A 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39 —2023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ownsh ip (subdistrict) government affairs open zone 2023 - 03 - 01 发布 2023 - 04 - 0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439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合肥工 业大学、安徽互联智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左、叶琼、朱金玲、吴智兰、黄广亮、江婷婷、郭亚光、蔡磊、贺冉冉。 DB34/T 4439 —2023 1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区建设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 第711号〔201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区 township ( subdistrict) government af fairs open zo n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内设立的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依申请公开受理、 办事服务咨询等服务的专门区域。 4 总体要求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建设应符合“功能完备、方便实用、因地制宜、节 约高效”的原则。 专区建设工作应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政策解读咨询、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工作相衔接,展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成效进展。 专区建设应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整合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公开和政务 服务数据资源。 专区应包括政府信息查询、依申请公开受理、办事服务咨询等基础功能,还可以增加政策解读咨 询、政务公开宣传、公众意见征集等功能。 5 基础建设 场地 5.1.1 专区宜设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地上一层区域,宜设置在中心入口处。 5.1.2 受场地制约,无法设置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入口处的,应在中心入口处设置专区指引 DB34/T 4439 —2023 2 标识。 5.1.3 受场地制约,无法集中设置全部功能区域的,可采取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同一层分散 设置的方式,并设置指引标识。 面积 5.2.1 专区面积应根据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面积合理设置。 5.2.2 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总面积 (不含行政办公区域) 大于200 m2的,专区面积不小于 20 m2。 设计 5.3.1 专区整体设计应庄重大方、朴素整洁,颜色宜以蓝色或红色为主色调,或与本地政府门户网站 主色调统一。 5.3.2 专区各功能区域应在设计风格上保持统一。 5.3.3 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的专区整体设计风格应保持统一。 标识 5.4.1 专区的中文标准标识名称为“地区规范全称+政务公开专区”,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应与背景 色有明显反差。 5.4.2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5.4.3 专区范围内的各功能区域标识设计风格应统一。 6 功能建设 政府信息查询 6.1.1 应提供渠道查询所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文件库等政务公开平台,方便群众获取基层 政务公开各领域公开内容。 6.1.2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提供法定公开内容查询服务。 6.1.3 应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及物品: a)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其他查询设备)应不少于 2 台; b) 文件打印、复印设备(或提供相关服务); c) 纸质文件资料架。 依申请公开受理 6.2.1 应在显著位置展示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6.2.2 应提供纸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填写指引。 6.2.3 应配备政府信息公开线上申请设备。 办事服务咨询 6.3.1 宜提供纸质和电子版个人、企业办事指南(办事一本通)。 6.3.2 应设置办事服务咨询台,可与为民服务中心相关咨询功能共建。 6.3.3 可设置意见收集、满意度评价等功能。 政策解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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