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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668.58 : 613.49 C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91 6 --- 87 化妆品 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专用,此文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cl.samr.gov.cn 1987-05-28发布 198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8.58 : 613 49 GB 7916 --- 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 1总则 1.1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 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2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 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1.3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5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进行 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化妆品卫生标准 2.1一般要求 2.1.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对原料的要求 2.2.1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 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2.3.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 500 个/ g。 2.3.1.2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2.3.1.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3.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05-28批准 1987-10-01实施 1 GB 7916-87 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 量,ppm 备 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见表4) 铅 (以铅计) 40 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见表6) 砷(以碑计) 10 雄由 0. 2 % 2.4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2.5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药物化妆品或 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6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3化妆品的卫生检验和监督 3.1对化妆品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7917.1~7917.4一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和 (GB7918.1~7918.5一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3.2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按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的卫生质量。 3.4监督人员抽检的样品,必须立即贴上封条,并贴标签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和其他有关事 项。 3.51 监督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和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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