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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172 -1999 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999-01—01 发布 1999—01—01实施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172-1999 前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洗头、足浴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 与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安徽省(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和公共用具用品消毒效果判定等标准值及经常性与设 计卫生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安徽省卫生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卫生防疫站、合肥市西市区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业林、张庆、左红云、徐伏牛、周先平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标准 安徽 省地方 DB34/172—1999 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和公共用具用品消毒效果判定的标准值、经常性卫生 要求、设计其卫生要求、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洗头、足浴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 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GB9666一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5年版) DB34/T173一1998公共场所微生物采样方法与检验技术规范 3 标准值 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标准见表1 表1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标准值 项 目 标准值 季 ≥20 温度℃ 季 28 相对湿度,% 40—80 风速,m/s 0. 05—0. 30 一氧化碳,mg/m3 ≤10 二氧化碳,% s10> 甲 醛、mg/m² ≤0. 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 15 空气细菌撞击法,cfu/m3 ≤4000 沉降法,cfu/Ⅲ 4 经常性卫生要求 4.1洗头、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 1998—12-11批准 1999-01—01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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