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623—2016 入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取样操作规程 Rules of sampling for import microbial blends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08-23发布 201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4623—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芳、孟祥勇、裴程程、陈兆君。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4623—2016 入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取样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取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符合性检测及卫生学检查的取样。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位产品item 为实施抽样检验的需要而对产品划分的基本单位。 3.2 抽样批、批lot 次提交、发运或接收的、成分和产地等均相同的一系列单位产品。 3.3 份样increment 从单个取样点一次抽取的少量样品。 3.4 原始样品bulksample 取自同一批的份样,经过混合而得到的一·定数量样品 信息服务平 4抽样要求 4.1 抽样工具 4.1.1总体要求 用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抽取的工具,使用前必须严格清洗、包装、灭菌,使用过程中做到每抽取 一个份样使用一个工具,无法做到每个份样使用一个工具时,使用过的工具应在火焰上充分灼烧,方可 继续使用。 4.1.2样品盛装和抽取工具 广口瓶、三角烧瓶、玻璃吸管、不锈钢刮板、不锈钢长柄勺、铲子、剪子、镊子等应易于清洗和灭菌 1 SN/T 4623—2016 4.2样品的采集 4.2.1抽样数量 按照报验的进口微生物菌剂的种类、批号,确立抽样批。批确立后,按照式(1)计算抽样数量,当单 位产品数量N≤5时,抽样数量等于单位产品数量 n=VN 式中: n—抽样数量; N单位产品的数量。 4.2.2抽样场地 为防止污染微生物菌剂同时防止微生物菌剂污染环境,抽取微生物菌剂样品时,应在无菌室的生物 安全柜中进行。但有的货物包装庞大,无法进入无菌室,抽样场地应选择宽、无尘、人员来往少的生产 车间或仓库。 4.2.3抽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整个抽样过程,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打开产品包装时,首先对要打开的取样 口灭菌消毒,再取样。取样后,灭菌消毒取样口,再重新包扎封口。灭菌消毒的方法可采用火焰灼烧或 者酒精擦拭等方法。取样后,取样工具应妥善收纳,最好放回取样之前的包装,并且在取样全部结束后, 将取样工具包装严密,带回实验室灭菌后洗刷。 4.2.4不同包装样品的要求 4.2.4.1小包装液体产品 抽样前充分摇匀,使用移液管从摇匀的液体中抽取不少于50g的份样,并确保原始样品不少于 250 g. 4.2.4.2 小包装粉状固体产品 抽样前使用无菌勺(铲)将粉末充分搅匀从搅匀的粉末中使用勺(铲)抽取不少于50g的份样,并 确保原始样品不少于250g。 4.2.4.3大包装液体产品 抽样前无法充分摇匀,抽样时使用移液管,将样品包装从上到下平均分为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按照 四角加中心共五点,共计十五个点的取样点抽取不少于50g的份样,并确保原始样品不少于250g。取 口边点燃酒精喷灯或其他火焰,使取样口位于火焰形成的无菌区内。 4.2.4.4大包装固体产品 抽样前无法充分搅匀,抽样时使用无菌勺(铲),将样品包装从上到下平均分为三个层面,每个层面 按照四角加中心共五点,共计十五个点的取样点抽取不少于50g的份样,并确保原始样品不少于250g 取样时,除尽量避免人员走动外,遵循无菌操作原则,在未打开取样口时,除灭菌消毒取样口外,应在取 样口边点燃酒精喷灯或其他火焰,使取样口位于火焰形成的无菌区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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