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DNSX
黔东南州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T/QDNSX0001—2020
蔬菜干制品笋干
2020-09-18发布 2020-09-18实施
黔东南州食品行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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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黔东南州食品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黔东南州食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黔东南特色食品药品研究所)、黔东南州食品
行业协会、贵州薯宝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东庄农文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味味有限
公司、贵州鸿乐源果蔬有限公司、榕江县乔央村级集体经济有限公司、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
有限公司、贵州万康实业有限公司、雷山县理庆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施秉杉木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庆楠、杨坤、龙姜柳、周晓琴、熊敏、刘桂琼、管春成、田细、毛亚君、陈
先国、袁凯、龙丹、盘应海、吴代珍、吴啟文、李庆、王纪海、卢宏川
非本标准起草单位使用本标准,需获得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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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蔬菜干制品笋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笋干的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
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竹笋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分切(或不分切)、烫漂(加盐烫漂或不烫漂)、
干燥、包装而成的蔬菜干制品笋干的生产、质控及销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854蔬菜名称
SB/T10029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含盐类蔬菜干制品笋干、无盐类蔬菜干制品笋干
4术语和定义
蔬菜干制品笋干:以新鲜竹笋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分切(或不分切)、烫漂(加盐烫漂或
不烫漂)、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5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5.1.1新鲜竹笋应新鲜、无霉变、无腐烂、无虫害、无杂质。
5.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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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5.1.4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物质。
5.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产品原料品种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
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用目视
法、鼻嗅法检查其气味。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气味和滋味,无霉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呈产品应有形状,整齐、均匀、无碎屑、无虫蛀、无霉变,
含盐类蔬菜干制品的产品,允许可见部分食用盐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要求
检验方法
含盐类蔬菜干制品笋干无盐类蔬菜干制品笋干
水分/(g/100g) ≤26.0 ≤18.0 GB5009.3
氯化钠a(以NaCl计)/(g/100g) ≤19.0 —— GB5009.44
无盐总灰分/(g/100g) ≤20.0总灰分:GB5009.4、
氯化物(以NaCl计):
GB5009.44第三法
铅(以Pb计)/(mg/kg) ≤0.9 GB5009.12
a与1.00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单位为克(g).
5.4食品添加剂
5.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进行检验。
5.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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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产品规格,从同一批产品中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取6袋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所抽
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留样备检样品。
6.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报告后,方可出厂。出
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5.2~5.6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
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应
以复验结果为准。
7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标识
标识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包装应外观完整,封口严密,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
用。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雨及防晒措施。不应与有毒物品混装、混运。
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贮存。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有防潮、防火措施。成品堆放应离地离墙20cm以
上。不应与有毒有害的物品同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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