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60.24—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ood additiv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24 :Special food additive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9-09-02发布 2010-03-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360.24—2009 前言 SN/T2360以我国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为基础,参考我国现 有的国家、行业、企业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食品添加剂标准,以及美 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及检验技术标准等制定的系列检验规程。 SN/T2360《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由下列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酸度调节剂; 第3部分:抗结剂; 第4部分:消泡剂; 第5部分:抗氧化剂; 第6部分:漂白剂; 第7部分:膨松剂; 第8部分: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配料; 第9部分:着色剂; 第10部分:护色剂; 第11部分:乳化剂; 第12部分:酶制剂; 第13部分:增味剂; 第14部分:面粉处理剂; 第15部分:被膜剂; 第16部分:水分保持剂; 第17部分:营养强化剂; 第18部分:防腐剂; 第19部分:稳定和凝固剂; 第20部分:甜味剂; 标准信息服务 第21部分:增稠剂; 第22部分:香精香料; 第23部分:复合食品添加剂; 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 第25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本部分是SN/T2360的第24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鹏、邹志飞、孙霓、孙国防、李国明。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SN/T2360.24—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 1范围 SN/T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超出GB2760和GB14880标准规定的范围,但具备食品添加剂属性 和质量要求,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与要求,仅用于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和作为样品等 用途的添加剂适用范围、报检、监督管理、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置等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超出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品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品状态的下列物质: a)仅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并符合输人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添加剂; 参展后销毁或全部复出口的添加剂样品; 用于非食品工业生产用途(包括科研、行政审批等)的添加剂样品。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物质: a) 用于生产和合成食品添加剂的前体物质和原料 b) 用于生产和提取食品添加剂的天然动植物原材料 c) 属于GB2760和GB14880规定范围的非食品级物质; d) 生产和制造食品的食物原料和辅料; e) 非法添加到食品的化工产品; 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豁免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15193.1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SN/T2360.1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 3术语和定义 SN/T236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360的本部分。 4报检 4.1资料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1 SN/T2360.24—2009 4.1.1进口 按《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a)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方提供的检验报 告或卫生(健康)证书、产地证; b) 用途申明和人境后流向说明; c) 涉及动物原性成分的,来自疫区的,提供入境许可证及出口国官方检疫合格证明;来自非疫区 的,提供出口国官方检疫合格证明; d) 仅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符合产品输人国家或地区使用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官方证明文件; 进料或来料加工生产合同; 一进口商和使用单位保证完全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的商品的书面保函; e)用于参展的样品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参展证明文件; 参展单位保证展览后所有样品完全销毁或全部复出口的书面保函; f)用于非食品工业生产用途(包括科研、行政审批等)的添加剂样品,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用于非食品工业生产用途(包括科研、行政审批等)的证明文件; 进口商保证该样品不用于食品工业的书面保函; g)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1.2出口 按《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a)输入国或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b)用途申明; c)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2资料审核 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4.2.2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如下: a) 报检单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报检人重新填写或者补充、更正后受理; b)对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明确后受理; c) 5监督管理 5.1核准 5.1.1进出口单位要求。进口收货人、报检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获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资格;出口发货人、报检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出口生产企业应具 备合法生产资格并按输入国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生产,参展商应具有参加展览邀请函 或合同证明。 5.1.2核准程序。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时按照4.2要求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场监督查验、抽样 时按5.1.1要求对进出口单位进行核对。 5.2核销 生产使用量;用作样品(包括展览、科研、行政审批等)的,其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2.2使用量核销。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的,至少每3个月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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