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935.3—2007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3 : Use appraisal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08-06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935.3—2007 前言 SN/T1935《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性能检验; 一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部分为SN/T1935的第3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其有关技术内容 与上述规章完全一致,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赵好力宝、向雪洁、高建、田家荫。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1935.3—2007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1范围 SN/T1935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验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和鉴定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93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SN/T1935.1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SN/T1935.2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安全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 ISO1496-3:1995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与试验—第3部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用 罐式集装箱 ISO4126-1:1996过压保护安全设备一第1部分:安全阀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SN/T1935.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935的本部分。 3. 1 鉴定批useappraisal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罐式集装箱件为一鉴定批。 业标准信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罐式集装箱的外观要求: a)罐式集装箱上铸印、印刷或粘帖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 SN/T1935.1有关规定要求。 b)台 罐式集装箱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使用单位选用的罐式集装箱应与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SN/T1935.2的 规定。 4.1.2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 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a)首次运输或生产的; b)首次出口的; 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4.1.3用于装运闪点为60℃或低于60℃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 SN/T 1935.3—2007 防静电措施, 4.1.4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罐式集装箱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 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罐式集装箱容积的95%以下,剩余空间按规定填 充或者衬垫, 4.1.6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罐式集装箱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4.1.7罐式集装箱的封闭器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无泄漏。 4.2设计和制造要求 4.2.1 罐式集装箱罐壳、配件和管道,应该用具有下列性质的材料制造: a)基本上不受待运物质侵蚀; 被化学作用适当地钝化或中和;或 有抗腐蚀材料直接粘在罐壳上,或者用与此相当的方法粘上衬里。 4.2.2垫圈应该用不受待运物质腐蚀的材料制造。 4.2.3罐壳有衬里时,衬里材料应基本上不受待运物质腐蚀。材料应是均匀的、无孔无洞的、有足够的 弹性、具有与罐壳相容的热膨胀特性。每个罐壳、罐壳配件和管道的衬里应是连续的,并且要延伸到每 个凸缘的周围表面。如外部配件焊接在罐体上,衬里要连续遍及该配件和外部凸缘的周围表面。 4.2.4 衬里的接头和接缝处应采取熔融或其他同等有效的方式将材料接合在一起 4.2.5应避免不同金属互相接触形成电池作用而造成金属的腐蚀。 4.2.6罐式集装箱及其任何装置、垫圈和附件的材料,不得对罐体内装物产生不利的影响。 4.2.7罐式集装箱应设计并有支承以便在运输期间提供牢固的支座,并且应有合适的起吊和系紧 装置。 4.2.8罐式集装箱的设计至少应能经受得住内装物产生的内压以及正常装卸和运输中的静载荷、动载 荷和热载荷,而不会使内装物漏损。设计应考虑到罐式集装箱预计使用期内反复施加这些载荷造成的 疲劳效应。 4.2.9对于拟在外海使用的罐式集装箱,应考虑到在海上装卸所施加的动应力。 4.2.10拟装运符合第3类闪点标准的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的罐式 集装箱,所用的真空降压装置应能防止火焰直接穿入罐壳,若非如此,罐式集装箱的罐壳应能经受得住 火焰穿人罐壳引起的内部爆炸而不会发生渗漏。 温物质时,应当能够作电气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 4.2.12与拟装高温下运输的物质的罐壳直接接触的隔热层的点燃温度应比罐体的最高设计温度高至 少50℃。 4.3辅助设备 4.3.1辅助设备的安装方式应使其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会被板掉或损坏。如果框架和罐壳的连接 充许组合件之间有相对运动,则设备的安装方式应充许有相对运动而不会损坏工作部件。外部卸货配 件(管道插座、关闭装置)、内断流阀及其支座应加以保护,以防被外力(如:用剪切材)扳掉的危险。装货 和卸货装置(包括法兰或螺纹塞)及任何防护帽应能防止被无意打开的情况。 4.3.2罐式集装箱装货或卸货用的所有罐壳开口都应安装手动断流阀,断流阀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罐 壳。通向排气或安全降压装置的开口以外的其他开口应安装断流阀或另一合适关闭装置,其位置尽可 能靠近罐壳。 4.3.3罐式集装箱一律应有尺寸合适的出入口或其他检查口以便作内部检查并有足够空间作内部保 养和维修。分隔型罐式集装箱的每一分隔间应有一个出人口或其他检查口。 4.3.4外部配件应尽可能集中在一起。隔热罐式集装箱顶部配件周围应有带适当排泄装置的溢漏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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