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935.2—2007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2:Performance inspectio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08-06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935.2—2007 前言 SN/T1935《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性能检验; 一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部分为SN/T1935的第2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其有关技术内容 与上述规章完全一致,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向雪洁、张江萍、李德泉、张勇。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1935.2—2007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1范围 SN/T193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的定义、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93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SN/T1935.1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 装箱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SN/T1935.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935的本部分。 4要求 4.1每个罐式集装箱的罐壳和各项设备应在首次投入使用之前作检查和试验(首次检查和试验),其后 每隔最多5年作检查和试验(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在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的中期点作中间定期检 查和试验(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2.5年检查和试验可在规定日期的3个月之内进行。按4.6规定 有必要时应进行例外检查和试验,可不考虑上次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时间 件作内部和外部检查以及压力试验。在罐式集装箱投入使用之前,还应作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运 转良好的试验。如果罐壳及其配件是分开作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作防漏试验 4.3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检查一般还包括液压试验。对于仅用于运输,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液化的毒性或腐蚀性物质以外的固态物质的罐体,液压试验可用在最大允许工作压强1.5倍 的压力下进行的适当压力试验取代,但应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罐式 集装箱状况的程度。如果罐壳和设备是分开作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作防漏试验。 和外部检查、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是否运转良好的试验。外包物、隔热物等具应拆除到可评价罐式 集装箱状况的程度。专用于装运一种物质的罐式集装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免除2.5年内部检 查或用主管部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检查程序取代。 交运。但是,最近一次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日之前装货的罐式集装箱可在该截止日之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期内运输。另外,在以下情况下罐式集装箱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和检查有效期截止日之 后运输: 1 SN/T1935.2—2007 a)卸空之后清洗之前,以便在重新装货之前进行下一次要求的试验或检查; b)除非主管部门另作批准,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期 内,以便将危险货物送回作恰当处置或回收。运输单证中应提及这项免除。 4.6当罐式集装箱上可以看出有损坏或腐蚀部位或渗漏,或其他表明可能影响罐式集装箱完整性的缺 陷的状况时应作例外检查和试验。例外检查和试验的程度取决于罐式集装箱的损坏或状况恶化程度。 例外检查和试验至少应包括4.4规定的2.5年检查和试验项目。 4.7罐式集装箱内部和外部检查应确保: a)对罐壳进行检查,查验有无剥蚀、腐蚀、刮伤、凹陷、变形、焊缝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罐式集 装箱不能安全运输的状况,包括渗漏; 对管道、阀门、加热/冷却系统和垫圈进行检查,查验有无腐蚀部位、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 罐式集装箱不能安全装货、卸货或运输的状况,包括渗漏; c) 出孔盖紧固装置工作正常,出人孔盖或垫圈没有渗漏; 法兰连接或管口盖板上的螺栓或螺帽失缺的补上,松动的重新上紧; e) 所有紧急装置和阀门均无腐蚀、变形及任何可使之无法正常运作的损坏或缺陷。遥控关闭装 置和自关闭断流阀应通过操作证明工作正常: 如有衬里,按衬里制造厂商提供的标准加以检查; g) 罐式集装箱上应有的标记明晰易辨并符合适用要求; h) 罐式集装箱的框架、支承和起吊装置状况良好。 4.8如检查和试验内容之一是压力试验,试验压强应是罐式集装箱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 状态下检查罐式集装箱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 4.9在罐壳上进行的一切切割、喷烧或焊接作业应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参照罐壳制造所依据的压 力容器规则加以批准。作业完成后应按原试验压强作压力试验。 4.10 如发现任何不安全状况的迹象,罐式集装箱在修好并通过再次试验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4.11罐式集装箱的性能试验要求见表1。 表1性能试验要求 性能试验项目 性能试验要求 撞击试验 内装物无损失,罐式集装箱无任何危及运输安全的变形 压力试验 所有试样均无渗漏,罐式集装箱无任何变形 防漏试验 所有试样均无渗漏 液压试验 所有试样均无渗漏,罐式集装箱无任何变形 准信息服务平 5试验 5.1试验项目 罐式集装箱性能试验项目见表1。 5.2试验内容 5.2.1撞击试验 5.2.1.1试验设备 5.2.1.2试验撞击力 原型罐式集装箱应证明能在铁路运输的典型机械冲击持续时间内耐受不小于满载罐式集装箱最大 许可总重4倍的撞击产生的力。 5.2.1.3试验方法 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的6.3.7.15规定操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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