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40.03
A12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T470—2012
城市再生水供水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 For Reclaimed Water Service Management
2012-11-14发布 2013-02-15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2/ T470—2012
I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
本规范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中水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雨 贾松涛 唐福生 徐闻彧 李晓雷 刘钰 李兵 李殿海
李阳 李育宏 孙柳
DB12/ T470—2012
1城市再生水供水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要求、营业与服务、应急预案等有关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再生水供水经营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并使用的再生水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CJ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12/3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不同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可以进行使用的非饮用水。
3.2
城市再生水供水 Reclaimed Water Supply in City
是指城市再生水供水单位以城市再生水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用
途提供用水。
3.3
DB12/ T470—2012
2再生水厂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是指生产再生水的水处理厂。
4供水质量
4.1 原水水质
4.1.1再生水当以城市污水作为水源(原水)时,水源(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 GB 8978、CJ343
和 DB12/356 的要求。
4.1.2 当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源(原水)时,水源(原水)水质应符合 GB18918。严禁将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4.1.3 当再生水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限于条件,需要加以利用时,经工艺处理后,其卫生学指标,
主要是粪大肠菌群、总大肠杆菌指标必须达标才能利用。
4.2 供水水质
4.2.1再生水水质按照不同用水用途应分别符合 GB/T 18920、GB/T 18921、GB/T 19923的要求。
4.2.2 新建、改建或重新启用的产水设施、供水管道设施,必须打压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
可使用。
4.3 水质检测
4.3.1 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部门,水质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水质检测仪器及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
定部门检定合格周期内方可投入使用。
4.3.2 对再生水厂出水、 管网水水质应按照再生水水质检测项内容进行自检并定期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生水水质检测项遵照附录 A 规定。
4.3.3 再生水水质检测应设置检测点。水质检测点应设置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敏感区域、供水
管网末梢等具有代表性位置。
4.3.4 再生水水质检测所涉及的化验记录、 数据分析报告及相关的水质管理资料应准确完整、 字迹清晰、
真实有效。水质检测资料应归档保存。
4.3.5 再生水水质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B 要求每月上报再生水利用管理部门。当遇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
上报再生水利用管理部门。
5供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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