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99
B 65
备案号:17158-2005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
2005-06-28 发布 2005-08-01 实施DB11/T 290—2005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290—2005
I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的需要,提高森林抚育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在国标 GB/T 15781 —1995基础上,结合北京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实际编制而成。主要定义采用国标
GB/T 15781 —1995定义。
本标准附录 A、B、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敬、杜鹏志、徐程扬、蔡宝军、王继兴、闫学强。
本标准由北京市林业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DB11/T 290—2005
II
引 言
北京市的生态公益林中,中幼龄林的面积为 37.2万公顷,占现有林地总面积的 81.8%以上,而且
仍在逐步扩大。这些森林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及时而合理的抚育是改善林分环境的主要措施,
对提高造林保存率,促进林木的生长,以改善首都的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必须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抚育作业质量。为使我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开展,编制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地方标准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非常重要。
DB11/T 290—2005
1 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对象、抚育方法、调查设计与施工、核查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态)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
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GB/T 18337.1 —2001,定义 2.1]
2.2
天然次生林 secondary forest
原始林或人工林,经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借助自然力量恢复起
来的一种天然林。
2.3
飞播林 aerial seeding stand
用飞机撒播种子造林方法形成的森林。
2.4
人工林 plantation
用植苗、播种、扦插和其他各种人工方法培育的森林。
[GB/T 15781 —1995,术语 2.3]
2.5
风景林 handscape forest
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
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有各种风景设施。
2.6
混交林 mixed forest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任一树种在林内所占的比例均不足 65%,而且能够较长时间
形成稳定的群体的林分。
2.7
中幼林 young-middle aged forest
幼龄林和中龄林的统称。幼龄林是森林生长发育的幼年阶段,通常指Ⅰ龄级或Ⅱ龄级的林分;中
龄林也叫壮龄林,指林龄为Ⅲ龄级至不超过Ⅳ龄级的林分。
2.8
主要树种 main species
混交林中符合经营要求的居于主要地位的树种。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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