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30
CCSA0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561—2022
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litigationandmedicationofconsumption
disputes
2022-12-19发布 2023-01-1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561—2022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海市人民法院、临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良国、庞翔云、周明金、何才宁、黄小乔、周金燕、金吕友、崔砺金、韩志
斌、魏春梅、郑玲、陈丽丽、马优民、郭小菲、叶凯。
DB33/T2561—2022
1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的基本原则、服务基础、服务要求、司法确认、支持诉讼、服务机
制、服务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服务的开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DB33/T2175.4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第4部分:网上服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费纠纷consumerdisputes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3.2
诉调对接litigationandmedication
消费纠纷调处中的调解方式与诉讼方式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3.3
调解机构Mediationorganization
依法或授权设立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处消费纠纷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组织。
3.4
司法确认Judicialconfirmation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确认的诉讼活动。
3.5
支持起诉Supporttheprosecution
调解机构依法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接受消费者的委托
代理诉讼等,支持消费者寻求司法保护。
DB33/T2561—2022
24基本原则
4.1公平公正
体现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尊重纠纷各方表达意愿、诉求的权利,公正合理解决利益纠纷。
4.2多元共治
统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人民法院等力量共同参与消费纠纷化解。
4.3高效便民
灵活确定消费纠纷化解方式,建立繁简分流、高效便捷的消费纠纷化解体系,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
5服务基础
5.1组织建设
5.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人民法院可协商成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
构。有条件的地区,宜抽调人员组成消费纠纷诉调对接专设机构,实行联合办公。诉调对接机构应提供
以下服务:
a)组织协调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b)研究决定诉调对接工作制度、职责分工、计划任务、督查考核等事项;
c)研究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法律宣传、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工作;
d)研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e)解决与诉调对接相关的其它事项。
5.1.2人民法院应提供以下服务:
a)将消费纠纷案件委托调解机构调解;
b)对消费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c)邀请调解机构参与消费纠纷案件调解;
d)指派法官指导消费纠纷案件调解;
e)组织典型案件庭审旁听,宣传诉调对接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1.3调解机构负责本地区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提供以下服务:
a)受理消费者调解申请,开展消费纠纷调解;
b)承接人民法院委托的消费纠纷案件调解;
c)督促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内容;
d)引导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e)支持消费者起诉;
f)根据人民法院邀请,派员参与人民法院调解;
g)接受消费者法律咨询;
h)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宣传。
5.1.4调解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b)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
DB33-T 2561-2022 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服务规范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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